撤销程序中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

2021-12-01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关于何谓之通用名称可参考《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通用名称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此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此条所限制的情形本质是将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排除到此体系之外,基于商标是用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如商标自身成为通用名称,则其将丧失识别性,消费者亦不能通过此标识找到对应的商品,故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此撤销程序。


常见的通用名称的撤销程序多出现首个创新类产品上,当市面上首次出现一款产品,如果产品生产方对此款产品进行命名,则后来模仿者亦多会以此名称称呼此款产品,比较典型的有“优盘”商标案例。


“优盘”案例

我们常使用的U盘最初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其亦对此申请了发明专利,并对此新发明的产品起了“优盘”此商标名称,当时整个计算机行业均无此概念和名称,故此商标取得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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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随后的日子里,此款产品深受消费者喜欢,于是市场上出现较多款此拷贝、存储电子文件资料的产品,因此为新兴产品,故市场便以朗科所起的“优盘”名称来称呼此产品,最终U盘成为此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而“优盘”商标在此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其显著性,虽现今仍具有商标权,但其在大多数情形下已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关于如何避免新产品成为通用名称,则可以参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湘知民终312号判决书的内容。


“百艾”商标

守护神公司2000年2月获得新药注册机生产,于2008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获得中药保护品种保护,2002年该案中的“百艾洗液”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2004年1月守护神公司的“百艾洗液”国家药品标准被收录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版的《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40册中,故“百艾洗液”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2005年4月14日守护神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百艾”文字商标,此后被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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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的“百艾洗液”为守护神公司首创,且08年6月19日至15年6月19日期间获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保护期间仅有守护神公司生产,另守护神公司于14年11月3日申请了另一“百艾洗液”的制备方法专利,故在上述期间内,“百艾”二字虽为通用名称,但守护神公司采取了药品注册机生产上市、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的多项措施,故截止该案诉讼期间,市场上仅有守护神公司有合法资质进行“百艾洗液”药品的生产,此药品特定的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能在客观上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结合其持续使用、经营、宣传所积累的良好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此“百艾”商标与守护神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实质上未通用化,其认定了“百艾”商标的显著性。


本文拟上述两个案例用以说明,虽然制作出新的产品有较大的市场,但在销售过程中亦需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如“百艾”一般结合了专利保护以获得较为稳定的专利权,通用名称仍可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