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博冷知识之总委托书

2021-12-01

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想要委托代理机构,则专利代理委托书是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的必要请求文件。通常情况下,针对每一件专利申请,申请人则需要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单独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填写相关信息,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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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量大,一个案子对应一份专利代理委托书,则手续繁琐,工作量大。因此如果当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建立长期委托关系时,则可以通过签订1份总委托书并在专利局备案从而简化委托手续。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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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总委托书后,经专利局备案。备案成功后则会收到一个证明文件备案回执,备案回执中记载了“总委托书备案编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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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之后递交此申请人委托的案件时,就可以不用再针对每个专利与申请人单独签订委托书,而是直接使用“总委托书编号”,一劳永逸。这样大大简化了申请人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手续,同时也将避免在制作单独委托书时出现不必要的失误。


需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名称的更名,例如:“张三”更名为“张四”,“XX有限公司”更名为“XX股份有限公司”。则总委托书备案即为失效,这时就需重新办理总委托书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