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2022-02-10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商标法》并未对专用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故本文拟对注册商标后将有哪些权利进行阐述。


一、专有使用权

所谓的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自己所注册的商标,并制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情形下,在后注册的商标是有可能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从而存在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故如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且类似,根据此条规定是应当认定为侵权。


但此规定将导致权利人在取得注册商标并进行使用后仍存在侵权风险,然而基于行政公信力,权利人在注册相应商标且在不存在恶意傍名牌的情形下,有权对此注册商标进行使用。


对此还需注意,此使用行为为专有使用权,即除了注册人或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其他人是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如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了注册商标行为,则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查处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二、收益权—许可权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具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许可行为本质是将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让与给他人使用的权利,而从让与的程度上可将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及普通许可。从一般的商业惯例上看,商标许可所能收取的费用主要与如下因素有关:


1. 许可方式:独占、排他、普通;

2. 许可的时间、地域;

3. 许可时商标自身的知名度情况;

4. 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多少,例:限制串货、门店装潢要求、规章制度一致性、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盈利约定等;

5. 商标的贡献率。


三、处分权

处分权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主要有如下权利:


1. 转让权:即商标所有人将自身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此转让行为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 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作为出资款以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 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

4. 放弃: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局明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商标所有人亦可以在商标保护期限届满后,在超过宽限期后不申请续期,以放弃自身商标权。


故综上所述,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使用、许可、转让、作为出资内容、质押、放弃等权利。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具有一般财产权的民事权利,故本文对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