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五)

2022-05-11

本所曾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五款进行阐述,本文拟对此法条第六款帮助他人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关于何谓之“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可参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上述帮助侵权行为中,仓储、运输、邮寄、印制均需明知或应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仍旧提供帮助行为才可认定为侵权行为,此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高,故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并不会将上述行为实施方拉入案件中。故在一般案件中,原告多仅会将提供销售渠道的经营场所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方拉入案件诉讼中,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施压

在将平台及经营场所拉入案件中时,此帮助方因手持侵权方货款或租房押金,有较大可能性对直接侵权方施压让其尽快和解、调解,或直接配合法院执行,避免被侵权门店牵连。


2.承担连带责任

若此经营场所方或交易平台方被法院认定为帮助侵权行为,则法院将判定此帮助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将增加被执行人数量,对原告方有利。


3.拉管辖

当将经营场所方或交易平台方作为被告,则原告可在此连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此有利于原告方节省成本,通过拉管辖方式降低提起诉讼所需的差旅费,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区域提起诉讼。


关于交易平台方如何避免因帮助行为被拉入本案诉讼中,可参考《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时候,其才需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相较于交易平台方而言,经营场所方的注意义务更高,从现行的判例上看,法院一般要求经营场所方审查入驻企业的主体信息,且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以提醒承租方注意义务,另如果店招上使用他人商标的,其亦应当审查此承租人有无商标许可合同等。故经营场所方相较于交易平台方而言,其需提供在被诉之前便审核侵权承租方的相关材料。


本文拟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规定进行分析,本文结合实务中原被告的日常做法进行阐述,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