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博带你解读商标注册的一般情形(三)

2022-06-08

之前,小博带大家了解了商标注册一般情形中商标类型、形式审查、缴费方式和送达形式4个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继续了解实质审查方面的内容。


首先,商标不能存在同日申请情形。

一般情形商标注册之所以排除“同日申请”的情形,是因为当申请商标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形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会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的规定,通知各申请人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构成同日申请情形的商标由于存在提交在先使用证据、协商、抽签等一个甚至多个特殊流程和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确定适格的商标申请主体,客观上延长了整体商标注册周期。因此,构成同日申请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属于一般情形商标注册。


以下存在同日申请情形的案例,经过了补送使用证据-协商-抽签的全流程,从申请到抽签,耗时超过4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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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实质审查中不需要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或修正。

审查意见书是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商标注册申请涉及不符合规定,但经说明或修正后有可能克服前述障碍等情形的,视审查实际情况需要,依职权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并提供相应补充证据或补正文件的法定程序。


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或者修正的程序,较一般审查程序需要增加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等待申请人回文和审查申请人回文内容的时间,客观上延长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时间和整体商标注册周期,因此需要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或者修正的商标注册不属于一般情形商标注册。


以下案例中,商标局发送审查意见并如期收到回文所需大概1个月,若逾期未收到回文,整个程序也耗时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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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存在暂缓审查的情况。

在目前的商标审查实践中,根据暂缓审查发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查和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审查管理需要决定暂缓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请求暂缓审查的情形有:

①对审查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在先商标被驳回、异议不予注册、撤销或宣告无效,但相关行政或司法文书尚待确认是否生效的;

②待审商标注册申请或对审查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在先商标处于变更,转让或申请人名义更正程序中,且变更,转让或更正后,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权利人为同一主体,需要等待变更、转让或更正审查决定的。


所谓审查管理需要,主要涉及: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拟引证的商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需要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等待申请商标或拟引证商标优先权确定的;

②申请商标内含不规范商品或不规范汉字且无法确定,需要研究讨论的;

③在实审中发现商标申请不符合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要求,需要退回形式审查通知申请人补正的;

④申请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

⑤申请商标无法直接确定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的;

⑥申请商标属于其他疑难、复杂、重大商标,需要研究讨论确定审查结论的;

⑦申请商标内含少数民族文字,需要等待翻译确定其具体含义的;

⑧审查部门发现或收到举报申请商标涉嫌申请材料造假,需要调查核实的;

⑨具有其他需要暂缓审查情形的。


申请商标如有以上情形,商标注册部门可以决定暂缓审查,将申请商标提交审查业务会议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等待优先权确定、申请人补正、有关翻译结果、调查结论后再行审查。这样一来,审查程序实际上被中止了,客观上增加了审查时间,延长了整体商标注册周期,所以该类商标注册申请不属于一般情形商标注册。


以下案例,由于启动了暂缓审查,整个实审程序暂缓了4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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