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的描述性使用抗辩

2022-06-29

2021年12月“青花椒”商标案件上热搜,多个火锅店因使用了“青花椒”三字被诉至法院。此案二审判决认定门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所依据的便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此条款被称之为描述性使用抗辩: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是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然则并非所有印在商品上的标识均应当被认定为商标。


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其往往会将消费者想要知晓的信息印于商品表面,以让消费者能一眼知晓此即为我所需之物。而此信息便常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


故当商品提供者能证明其是为描述商品的基本信息而印有相应标识,则将此同字、同音的内容注册为商标的权利人无权阻止其使用此基本信息,此谓之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即商标在自身显著性不高的情形下逐渐丧失识别性,从而丧失自身所保护的识别能力。


在“青花椒”案件中,法院便是认定被告店招上的标识“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不构成侵权。虽然店招上含有“青花椒”三字,但其在“青花椒”前亦加上了自身商标“邹鱼匠”,且“青花椒”与“鱼火锅”三字在字体、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


此实用行为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最终判决被告胜诉。

        

从商品制造者角度考虑,如发现自身制造的商品所使用的基本信息存在侵犯他人商标的可能性,则在使用此类基本信息时可以考虑替换其他词汇描述相关信息,或者考虑无效此商标,避免自身被起诉,对此可依据的法条为《商标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即为描述性使用抗辩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在实务中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构成描述性词汇需结合市场、消费者的认知,及大量证据加以佐证,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