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权利商标的不使用抗辩

2022-11-16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此种功能需要商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方能实现。但从商标制度上看,现行采取的是申请注册制,即商标权利人注册取得商标后,其便能对注册商标进行维权,但此与立法上不符,即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情形下,其仍能获得保护。


对此《商标法》在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将未使用的商标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商标注册及侵权制度是为了督促与保障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在实务中,恶意注册人往往通过闲置、囤积的方式牟利,则若法院对此种方式进行保护,将阻碍使用商标情形,且鼓励更多人通过“占坑”而非使用商标行为去获得利益,其将使得商标保护制度运行更加不畅。


对此《商标法》规定了未提供使用证据则侵权人无需赔偿此制度,且法条亦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三年不使用的撤三程序,从申请、保护两个角度制止三年未经使用的商标在未产生功能的情形下获得保护,以避免其成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但从行为上看,侵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本条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合理开支费用侵权人仍应当赔偿给权利人,以避免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其损失更大的情形发生。


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建议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积极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另从证据关联性角度看,其在保留商标使用证据时,需注意一并保留商标的使用时间,避免有使用但无法证明使用的时间,较为常见的使用证据如下:


1、权利人在朋友圈宣传印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2、消费者在美团、大众点评等第三方平台上公开了印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3、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体现了商标内容,且合同能与转账记录、发票信息等能体现时间的票据相对应;

4、新闻媒体主动公开的商标使用证据等。


从商标侵权实务上看,不使用抗辩多发生于商标使用人不知商标侵权情形下的使用行为,故如从防范角度看,建议一般公众使用时多以注册商标为使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