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导读:9月25日,知识产权圈疯转着一则“天猫新规:没有第35类商标,不能开设天猫旗舰店!”新闻消息。对于这些“可怕”的消息,笔者习惯先去求证,情况属实了再转发。于是笔者从天猫查找文件的出处,经过比对,事实并不是“没有第35类商标,就不能开设天猫旗舰店”,新规只是对部分范围进行了限制,确实那文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了。
通过对天猫新规则的解读,笔者提取以下关键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本规定适用于卖场型的旗舰店,而不是所有的旗舰店。
二、卖场型旗舰店:指以服务类型商标开设且经营多个品牌的旗舰店。这里有关键的几点:
1、本规定只指以服务类型商标开设的;
举例:开设一个包含以提供服务为实际经营范围的商城叫苏宁卖场旗舰店;
2、本规定指经营多品牌的;
举例:卖场有不少其它品牌的旗舰店,比如:创维电视旗舰店、华为手机旗舰店、美的旗舰店、格力旗舰店……这种叫卖场型旗舰店。
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才是卖场型旗舰店。要求开设苏宁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苏宁品牌的第35类服务类型商标,卖场内经营的飞利浦品牌销售电视机,需提供飞利浦品牌的第9类实物类型商标。
三、本规定并没说所有卖场型旗舰店都要第3503类的商标,只是对以下列明的类目才有强制的要求,如果你经营的旗舰店不再以下的类目中,那是不需要的;
四、天猫的开店主体是不是必须是第35类商标申请人才可以入驻,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开店主体是商标权人的关联公司,也是可以的。
关联公司:指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存在资本关联的公司(企业信息官网可核实/出资章程)、集团旗下公司(不限于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公司等,需在官网可核实)。
五、规定中所指的第3503类的服务有哪些?
最新实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规定:3503的商品如下:
进出口代理350005,拍卖350030,替他人推销350071,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085,市场营销350106,电话市场营销350107,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50120,新增非规范: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3503共8种服务
注:即使你有第35类的商标,但你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没有包含以上8种服务中上上的其中一项,那也是不符合要求的。
关于疯传了的“天猫新规:没有第35类商标,不可开设天猫旗舰店的”,本人经过查证核实后,整理出了以上几点供大家参考。我觉得作为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我有责任给大家提供准确、客观的意见和信息,拒绝以偏概全,拒绝断章取义。
作为一个专业负责任的执业人,虽然都有签单的渴望,但我觉得这一切是基于客户刚好需要我们刚好专业,给客户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而不是夸大事实去吓唬客户。商标代理是一个专业要求很高的行业,商标真的是“不学不会,感觉一学就会,然后越学越不会”,如果要作为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人,真的是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还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从事商标这一行久了,能遇到的情形真的可以用千奇百怪来形容,对于很多其它知识虽不要求要很熟悉,但至少要有所了解,要学会从各方面去排除,才能给客户提供到更专业的意见。那些说商标很简单的,至少说明其接触的商标事务还是很浅的,或者说没有深入了解。这不!作为商标代理人的我,今天还把天猫的规则细细研究了一番,始终坚定用专业维护客户利益,用专业赢取职业尊严!
为避免我提取的不够全面和有所偏差,现提供原文<天猫2017年度卖场型旗舰店入驻资质细则>供大家参考,见附件:
天猫链接: https://rule.tmall.com/tdetail-6153.htm?spm=a223k.10052707.0.0.794ac4239xj47u&tag=self
附件:<天猫2017年度卖场型旗舰店入驻资质细则>
2017年9月11日首次生效
若您申请以下类目的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交下述资料。如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以工作人员或系统提示为准。
注:
1.卖场型旗舰店:指以服务类型商标开设且经营多个品牌的旗舰店。
2.服务类型品牌:指开设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的第35类服务类型商标,需包含3503类似群。
3.店铺内经营品牌:指卖场型店铺内经营的产品需提供相应的商标类型。
举例:开设苏宁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苏宁品牌的第35类服务类型商标,卖场内经营的飞利浦品牌销售电视机,需提供飞利浦品牌的第9类实物类型商标。
4.自荐品牌入驻:指通过“自荐品牌”入驻通道,天猫对符合要求的品牌择优招募。
5.开店主体需为35类服务类型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其关联公司,其中关联公司指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存在资本关联的公司(企业信息官网可核实/出资章程)、集团旗下公司(不限于电子商务公司、销售公司等,需在官网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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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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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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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公司证照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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