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拿起法律武器...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博深知识产权

我国从政府到企业甚至是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都在逐年加深。其中商标作为每个企业、个体户经营的门槛,每年申请量都在不断增长。关注知识产权的朋友经常都会看到这些可喜的新闻:

但是同时也会看到这样的新闻:

这里就带出了一个商标含金量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品牌的知名程度上升,商标的隐形价值就越高。企业注册商标寻求法律“唯一性”的保护,希望避免他人“仿冒”自己的品牌搭便车,就延伸出许多企业必须全品类注册或是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来自我保护;还有的商标申请人为了“盈利”,看到没有全品类注册的商标,觉得“有利可图”,会在周边类似的产品注册近似的商标,以求达到“傍名牌”的效果,这就是我们说的“恶意注册”。

为遏制这样的“不正当竞争”,在今年9月广西桂林举行的2017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工商局长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就提出:“我国将建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崔局长指出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很大,但使用率较低。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二是恶意抢注倒逼守法企业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由此造成恶性循环,申请量虚高不下。

我国《商标法》中就有多条条款明确指出遇到“恶意注册”时的对策: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小编举一则案例具体解释何为“恶意注册”,以及如何利用《商标法》的“商标异议”以及“无效宣告”的手段来打击这些“恶意注册”:

 
案例:

今年8月,商评委下达第12281706号“麦肯锡 MCKINSE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案由:

麦卡锡限公司认为恒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2281706号“麦肯锡 MCKINSEY”商标(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第1115558号“Mckinsey”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310896号“麦肯锡”商标(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经查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及其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我委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在第36类金融咨询、金融分析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中文“麦肯锡”与引证商标二具有较高独创性的“麦肯锡”文字构成相同,英文“MCKINSEY”与之呼叫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赖以驰名的金融咨询服务在服务内容、目的、服务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只于此,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恶意注册”商标,企业也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比如大家熟悉的奥迪公司,也在今年对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文化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3061472号“A6L”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认为其对自身申请的第5870415号“A6L”商标构成抄袭,属于恶意注册,最终商评委判定第13061472号“A6L”商标无效。北京同仁堂(集团)也于2016年对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12143号“樂氏同仁 Royal Herbalist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同样是认为其对自身注册的第171188号“同仁堂”商标构成恶意模仿,也属于恶意注册,最终商评委也判定第11312143号“樂氏同仁 Royal Herbalist及图”商标的注册无效。

针对长期以来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断研讨改进措施,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为的就是商标注册市场的良性竞争,也为了保证真正想使用商标的企业有商标可注册,不再浪费知识产权资源。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合理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对“恶意注册”等抢注行为坚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国的知识产权道路才将更加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