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新语被告:为什么不能在店里放歌了?

2021-04-13
大YU
裕阳IP

过去一年至今年年初,各大面包房好像都流年不利,被投诉、被查封、被告上法庭,状况频出。今天我们要说的是最后一种状况: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星置业有限公司(长风景畔大悦城商场),因未经许可便在门店(商场)播放背景音乐,而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

经过法院的调解,三家公司之后均主动向音著协提出和解,并一次性向音著协支付了2017年度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费,分别为4.5万元、4.45万元和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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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音著协的说法,此次三家公司的侵权案与2017年上半年协会诉“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背景音乐侵权案”类似,共同之处在于:商家将“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取得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当作 “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表演权”使用,或者将词曲作者“某一项权利的授权(如复制权)”错误地理解为词曲作者“所有著作权的授权”,以此拒绝再支付表演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随着近几年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我们发现,很多以前习以为常的现象,其实都是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中就包括上述案例中的现象。从音著协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对著作权具体内容的错误理解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如果要减少此种情况,首先就要对著作权、邻接权、表演权等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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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著作权

 

三种权利中,著作权是最基本也是含义最广的一种。从内容上来看,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改编权等十余种具体权利。

拥有以上这些权利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即作品的作者。在作品著作权尚在保护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想要对作品进行以上包括复制、发行、展览等操作,就需要征求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为作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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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表演权

 

作为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种,表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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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直接向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

上面例子中的门店播放音乐就属于后者。结论是,如果要直接演绎某一作品或者公开播放某一作品的录音录像,是需要向表演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获取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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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邻接权

 

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却又独立于著作权,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在我国,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不是表演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需要注意的是,邻接权不同于著作权,邻接权人也不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属于作品的邻接权人,不是著作权人,不享有作品的表演权。像面包新语等案例中,商家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获取的一些歌曲,仅仅取得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尚未满足表演权中进行机械表演的条件。如果想要公开播放使用录音录像,就需要取得表演权拥有者,即著作权人的许可。

无论是宜家,还是面包新语和棒约翰,正是因为将向邻接权人获取邻接权,等同于向著作权人获取表演权,才会犯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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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音乐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一种,公开播放音乐也仅仅是和作品著作权相关的现象中的一种,但是因为音乐著作权包含内容完整、公开播放音乐现象常见,文章开头所举案例还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音像作品,在使用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是否侵权的问题。其中,分清哪一项权利对应哪一个权利主体,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