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却又独立于著作权,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在我国,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不是表演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需要注意的是,邻接权不同于著作权,邻接权人也不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属于作品的邻接权人,不是著作权人,不享有作品的表演权。像面包新语等案例中,商家从第三方音乐服务公司获取的一些歌曲,仅仅取得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尚未满足表演权中进行机械表演的条件。如果想要公开播放使用录音录像,就需要取得表演权拥有者,即著作权人的许可。
无论是宜家,还是面包新语和棒约翰,正是因为将向邻接权人获取邻接权,等同于向著作权人获取表演权,才会犯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