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正版CD也侵犯著作权?!

2021-04-13
王宇
恒都法律研究院

当我们进入商场、咖啡厅、美发店这些消费场所,经常会听到商家播放的背景音乐,对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大家已习以为常,不以为意。很多商家都没有意识到,如果这种播放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就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

2006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纸诉状,将朝阳大悦城告上法庭,理由就是朝阳大悦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协会管理之下的音乐作品。此事最终以和解了局,朝阳大悦城背景音乐和设备提供商主动与协会沟通,并向协会赔偿了一年的作品使用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共计7万元。

此案虽已解决,但问题并未讲透。面对著作权侵权问题,仅仅停留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侵权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很多作品来说,尤其是音像制品等复合作品,具有多个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而各个权利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又是不同的,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明确地判断某种行为究竟侵犯了哪个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

试举一例:假如某商场购买了歌手周杰伦的正版CD,并在营业场所播放该CD中由方文山作词,周杰伦作曲、周杰伦演唱,某唱片公司录制的某首歌曲,如果该商场未获得任何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构成侵权是肯定的,但究竟侵犯了以上哪位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权利,又具体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呢?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区分 

 

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职务作品中的单位、影视作品中的制片人以及其他通过继受取得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个人或单位。而邻接权人指为作品的传播付出劳动从而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或单位。邻接权人主要包括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者等。

结合以上案例,歌曲的词曲作者分别为方文山和周杰伦,二人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周杰伦演唱该歌曲,是表演者,同时还是该歌曲的邻接权人;唱片公司将周杰伦的演唱录制成CD,是录音制作者,也是邻接权人。

 

 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的具体权利差异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有极大的差异,这也是法律将二者区分开来的重要原因。《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十七项具体的著作权,其中前四项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二项为著作财产权,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其中,部分权利,如出租权、放映权、展览权,因其行为性质的特殊性,仅适用于部分作品。而全部的著作人身权以及大多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则几乎适用于所有的作品。

而邻接权人的具体权利内容则根据邻接权的性质不同而各有不同。如表演者权,包含七个具体的权利内容: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主要指首次录音录像)、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录音制作者则仅享有四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但录音制作者并无此项权利)。

依据以上论述,就很容易对表演权和表演者权进行区分了。所谓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其中一项著作财产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权利。而表演者权,则是作品的表演者所享有的邻接权,具体包含上述列举的七个权利内容。

 

 播放唱片的行为定性 

 

认定某种行为侵犯什么主体的何种权利,首先要确定行为的性质。播放唱片的行为,是对作品的机械表演,属于一种表演行为。对照上述权利人的权力内容可知,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播放唱片的行为侵害了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具体为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但并未侵犯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因为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中,并不包含能够控制机械表演行为的具体权利。虽然表演者权中规定了现场直播权,但这仅说明表演者对其现场表演的许可及获取报酬权,而对于已经被刻录入唱片的表演的再次机械表演,表演者无权禁止。

对于录音制作者,道理是一样的,著作权法同样没有赋予录音制作者对于机械表演的控制权,因此,对于已经出售的唱片,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已经用尽,无权限制他人播放。

因此,上述问题的答案就非常清晰了。商场未经许可播放该音乐的行为,侵害的是作词人方文山、作曲人周杰伦的著作权中的表演权,但并未侵犯作为表演者的周杰伦的表演者权以及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