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虽短,但版权保护不可忽视

2021-04-13
著作权专业组 滕晓
恒都法律研究院

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成为新时代网络社交媒体的新型视频形式,也推动了越来越多的平台参与其中,诸如快手、秒拍、美拍、微博等。短视频虽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产业价值,但也面临着巨大的版权侵权风险。因此,短视频虽短,但版权保护不可忽视。

 

一、短视频的概念、特征及版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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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指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内的视频传播内容[1]。短视频制作者通过选取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借助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便携设备拍摄、剪辑,最终在快手、秒拍、微博等媒体互动平台公开播放。著名网红“Papi酱”就是凭借变音器发布原创短视频内容而受人关注,并由此获得1200万人民币融资,以及近3亿元人民币的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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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视频的特征

 

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取材广泛、剪辑便捷等特点,这也使得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另外,短视频可随时随地上传、分享,大众参与性强,已成为最受用户欢迎的娱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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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视频的版权归属

 

短视频在内容和编排上,往往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理念,体现了制作者的构思、审美,符合著作权对客体独创性的要求,毫无疑问,制作者享有短视频的著作权。

 

二、短视频是否可以作为电影作品

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

    

 

由于短视频与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拍摄设备、后期剪辑以及最终形成的连续画面等方面几乎一致,因此业内普遍认为短视频本身可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中的作品进行保护[2]。

 

但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提出了一个新的名称“视听作品”。《送审稿》将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而,短视频应属于典型的“视听作品”。

 

三、短视频发布平台的注意义务

    

 

短视频的发布、播放需借助媒体平台,因而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短视频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判断是否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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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风港原则

 

即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有义务采取断开链接、清除内容等措施以控制危险的发生与扩大,如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应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因此,媒体平台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但仅为基本注意义务,而不负有对短视频内容实质审核义务,更不负有对超出通知范围链接自行排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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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旗原则

 

即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平台方不能以不知道侵权事实为由推卸责任。如平台方不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险的发生与扩大,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认定平台商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4],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网络服务商作为中间平台,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及时删除、阻断侵权行为。

 

四、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短视频内容制作者,应深入挖掘优质内容,针对热点问题分享自己的独到见解、激发观众共鸣,同时避免随意复制、剪辑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

 

短视频发布平台,应履行控制危险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平台方首先应当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形式审核,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同时,平台被通知其平台中的短视频内容侵害他人短视频著作权时,应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侵权视频的链接,确保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

 

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逐渐成为互联网文化的新业态,成为广告与营销的重要手段。与电影相比,短视频虽然短,但其内容同样蕴含着制作者的智慧财产,版权保护不容忽视。因此,应加强对短视频市场秩序的监管,明确网络用户和发布平台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

 


注:

[1]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item/短视频/20596678?fr=aladdin

[2]李修齐:《短视频内容引导与版权保护体系》,《中国出版》2017年第16期。

[3]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0期。

[4]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1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