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币?看看带「币」字的商标审查标准

2021-04-13
刘晓燕
《中华商标》杂志

导读:商标构成纷繁复杂,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包罗万象,每一件商标都是申请人智慧和构思的结晶,也是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的缩影。笔者建议慎重申请带“币”字的商标,以降低经济损失,提高效率,更好地促进商标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22679545 号“秒币”商标

 

目前,宜昌泰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 3 6类“保险咨询;共有基金”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22679545 号“秒币”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按照一般审查规律,“秒币”两个字中,“秒”字属于显著部分,“币”字属于弱显著部分,审查整体商标“秒币”和显著部分“秒”就可以。

 

但由于“币”字的特殊性,审查员在审查时,不仅要审查“秒币”整体商标以及显著部分“秒”,还要进行分析,总结特殊性,用绝对条款将该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笔者依据2016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结合审查实例将带“币”商标的审查标准总结如下:

 

一、非实际存在的货币形式,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驳回。


 

比如第23003648号(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等),“鲜果币”是申请人自造词语,不是客观存在的货币形式,除了要审查“鲜果币”和“鲜果”外,还要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鲜果币”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该申请商标。

 

又如,第21847473号商标(使用在第36类“银行;信托”等),第22471059号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第22442713号商标(使用在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等),除了要对商标进行整体审查,对“喵”、“领主”、“币途”进行单独审查外,还要考虑到“喵币”、“领主币”、“币途币”都不是客观存在的货币形式,用作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应予以驳回。

 

二、实际存在的货币形式,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应予以驳回。


 

如第19556771号商标(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第17237994号商标(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都是客观存在的货币形式,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也应予以驳回。

 

商标构成纷繁复杂,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包罗万象,每一件商标都是申请人智慧和构思的结晶,也是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的缩影。

 

笔者建议慎重申请带“币”字的商标,以降低经济损失,提高效率,更好地促进商标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