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下载观看盗版电影就不侵权吗?

2021-04-13
何佳玲
恒都法律研究院

在看电影贵、被剪片、资源被限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盗版电影产业逐渐兴起。沏壶茶,买点零食,下个电影已成为大部分人平时消遣娱乐的方式。然而大家不知道的是,即使是下电影也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是下载盗版电影的行为,在国外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尤为苛刻,下载人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下载观看盗版电影真的侵权吗?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四大构成要件,下载盗版电影符合该四要件。

 

根据我国通行的侵权责任法的四大构成要件说,构成侵权需要满足(1)该行为具有加害行为(2)具有损害事实(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这四点。具体到下载盗版电影中,对应如下:下载盗版电影——加害行为;著作权人票房降低,收入减少——损害事实;下载盗版电影使得本应购买正版影碟的个人不再购买,也无需去电影院观看——因果关系成立;明知为盗版电影依旧下载——行为人具有过错。因此单就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来说,下载观看盗版电影构成侵权行为。

 

2.为个人欣赏目的下载观看盗版电影难道不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畴吗?

 

笔者认为:不属于。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对于录音、录像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规定了“三步检验法”: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第二,该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该复制不会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按照上述要求,在网上下载电影使得电影公司丧失了大量的票房和收益,会给著作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并不属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个人下载电影不侵权”的观点属于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理解有误。

 

在美国,即使仅下载一首音乐也会构成侵权,更别说一部电影了。这就得说说Napster案件了,这是美国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apster是一个提供音乐下载的软件,类似于我国的酷狗,在此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庭认为,Napster软件用户为个人欣赏目的下载音乐,使其免费获得了他们本来需要购买的东西,属于商业性使用,且下载音乐属于对作品的全部复制,而且会对正版音乐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Napster用户下载音乐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

 

上述案件类比到电影作品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为欣赏目的而下载电影,使得个人免费获得了其本需要付费的电影,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我国司法及实践中对下载、观看盗版电影的态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POCO案件中(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POCO软件,可以下载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七剑》),一审法院认为“数联公司提供的该服务为POCO用户下载影片《七剑》的侵权行为起到了指引和帮助作用,构成侵权

 

从一审判决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理由是因为其为用户下载影片《七剑》的侵权行为起到了指引和帮助作用,因此用户下载影片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但实践中,由于下载电影作品,实施侵权的成本很低,尤其是在迅雷、电驴等采用P2P技术的网站中(P2P技术区别于传统的统一的服务器终端模式,每个用户可以共享他们的资源,在信息交互的过程中下载资源的同时也承担上传资源的任务,P2P下载软件的工作原理就是边下载边上传),每个网络用户都可能在有意或无意间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参与者,而根据IP地址定位到具体的个人存在一定的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著作权人想针对个人用户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存在很大的成本和技术障碍,故而一般起诉网络视频提供商,寻求权利的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下载电影不构成侵权行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个人下载盗版电影被诉侵权的可能性也逐渐加强。

 

 

 

如何防范被诉侵权的风险?

 

 

1.切勿使用P2P服务下载电影

 

如上所述,P2P下载软件的工作原理就是边下载边上传,因此每个共享资源的P2P用户都会成为服务器的一部分。该技术诞生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大多数网友都只愿索取而不愿共享,因此P2P下载技术会强制下载者分享你所下载的文件,将已下载的文件上传给所有其他正在下载该文件的用户,这个过程需要不断地提供自己的IP地址使得其他下载用户定位和下载在自己本地计算机中储存的资源,这极大地提高了定位IP的概率,如此一来用户就会被不知不觉的盯上,加大了侵权被诉之风险。因此在遇到不知名的视频软件时,不要胡乱下载,说不定就会被冠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帽子。

 

2. 下载电影后不要上传至共享空间

 

很多人习惯在下载电影后上传到某一空间与他人进行共享,实际上,上传至共享空间的行为使得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对该作品进行下载从而获得这些作品的复制权,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针对个人网上传播行为,《条例》第六条并没有将“为个人欣赏目的”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

 

事实上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确发生了因个人上传电影而被判侵权的案例。2005陈乃明利用BT技术(也即P2P技术)非法在网上发放三部电影(《夜魔侠》、《宇宙深慌》、《选美俏卧底》)。在追查到发放者的身份及地址后,陈乃明在家中被捕,后法院认定其违反《香港版权条例》,因发放电影时,曾有30-40人参与下载,下载后便不会购买正版光盘,使得版权人及电影市场的利益受损,违反了法律规定。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笔者认为,照目前趋势,对于著作权人的保护只会越来越强,下载观看盗版电影的消遣方式可能会逐渐消失,且看且珍惜吧,但为版权付费的意识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