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加多宝,以后世上再无“凉茶始祖王老吉”了!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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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33886号“凉茶始祖王老吉”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8904号

申请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对第10833886号“凉茶始祖王老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属虚假和夸大宣传的行为,且无证据表明“王老吉”是“凉茶始祖”。争议商标的文字内容和商品特征不符,带有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并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王老吉”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其注册和使用不存在欺骗消费者和夸大宣传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争议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已与其建立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无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评审裁定不能作为本案判定的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民事判决书;2、《广州老字号》、《广州市志》、《广州西关七十二行》、《西关风味趣闻》等相关信息;3、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汽水;饮料制作配料;乳清饮料;果子粉;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酸梅汤;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有他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28日的第147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等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均有所体现,我委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中包含汉字“始祖”,可理解为“比喻某一学派或某一行业的创始人”,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已超出对商品品质的正常描述,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非凉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牛敏

张静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