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教你如何夺回商标

2021-04-13
admin
未知
前几周本所曾就商标抢注案件发表了《最高院改判,乔丹体育恐失“乔丹”商标》《保护商标权,对恶意注册行为喊“不”》等文章,对此有读者询问虽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发生具体抢注行为时,该如何使用上述规定呢?对此本所罗列相关程序以供参考。

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异议程序指针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不应予以注册的程序。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九第四款规定;在先权利人可依据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十五条、十六条第一款、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关注于注册时商标的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较于后文陈述的商标无效程序而言,商标异议程序仅部分参考商标使用证据。基于商标局并未授予商标权,无效该程序未与商标局的决定相冲突,异议程序更易于生效。

商标无效程序
 

商标无效程序指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他单位及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无效程序所依据的法条与异议程序大致一致,故不再陈述。相较于异议程序,无效程序除参考商标本身的内容,权利人自身的恶意外,还需参考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如在使用过程中有无与其他商标混淆的意图,有无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有无形成自身商誉、自身市场识别度等情况发生,无效程序无疑更为复杂。

撤三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适用的,任何主体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该三年使用期限是以申请人申请时向前计算,且该计算期间需连续不间断,针对撤三程序商标权人需主动提供相关使用证据。商标需经使用才可形成商标权,如权利人怠于行使注册的商标,将产生商标囤积的现象,不利于商标保护制度的正常运行,故订立此撤销程序。

诉讼程序
 

针对抢注商标,权利人需通过上述程序申请无效、撤销该商标,但该程序均不是最终结果,权利人若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可通过诉讼程序起诉,以避免因商标局的一次失误丧失权利,同时加强对程序的监督,降低错误的发生。正如乔丹案中,迈克尔·杰弗里·乔丹通过八年诉讼最终撤销了该商标,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标因可识别商品来源而具有价值,因存在价值而使人垂涎。权利人可通过商标布局以维护自身权利,然抢注之风无孔不入,商标保护不易,针对抢注行为,权利人可提起法律的武器,走上无效、撤销道路,以捍卫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