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标、著作权纠纷未就此进行规定,但可以参照此解释进行处理。在相关判例中就该解释进行了部分改动,行为人若想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需具备:1.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致使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不稳定状态;2.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在撤回警告后又多次进行投诉。关于行为人的书面催告程序,部分判决中对此有较宽要求,故未列入条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