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车遇阻击,“确认不侵权”化困境

2021-04-13
admin
未知
2020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人人车”)不侵犯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好车无忧”)在第9、35、42类“人人车”商标,人人车公司可继续运营“人人车二手车”等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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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好车无忧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于2014年5月在第9、35、4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人人车”商标。

 

人人车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2016年7月21日,人人车公司陆续在华为、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小米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等平台收到好车无忧公司投诉,要求相关平台下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人人车二手车”等APP。

 

2016年12月及2017年12月14日,好车无忧公司均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批准均撤诉成功,为使自身app处于稳定状态,人人车公司遂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最终判决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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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之“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一般诉讼中,多为权利人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其权利,而提起了相应诉讼,但确认不侵权之诉与此恰恰相反,是“侵权方”主动起诉权利人以确认其行为不侵犯相关权利,结束自身行为状态的不稳定性而设立的程序。

 

关于何谓之状态的不稳定性,需结合商业环境进行判断,《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相关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并非善意维权,其可能长期、不定时以自身权利进行投诉,但基于无法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是否侵权,不侵权行为人将因权利人的投诉行为被采取必要措施从而无法稳定生产发展,基于此在2008年4月最高院增加了相关确认不侵权纠纷的案由,被投诉行为人可据此结束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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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标、著作权纠纷未就此进行规定,但可以参照此解释进行处理。在相关判例中就该解释进行了部分改动,行为人若想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需具备:1.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致使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不稳定状态;2.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在撤回警告后又多次进行投诉。关于行为人的书面催告程序,部分判决中对此有较宽要求,故未列入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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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将可能有两种结果:1.确认不侵权;2.确认侵权。

 

1. 确认不侵权

如行为人提起此诉讼,法院判决不侵权,则在未来经营过程中,权利人继续以自身权利进行投诉时,行为人可向相关平台、部门提供此判决书,以避免因投诉而遭受损失。如权利人投诉行为较为偏激,则行为人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要求权利人赔偿,对此可参考(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判决。

 

2. 确认侵权

如最终确认侵权,则基于提起诉讼主体为侵权人,权利人仍需就此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行为人赔偿侵权损失,但基于行为人行为是否侵权已由前法院进行认定,该案件审理将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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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中,“确认不侵权之诉”仅为一途径
 

本案人人车公司虽以确认不侵权之诉保护住了自身app,但该不稳定状态跨时近四年,维权成本过于巨大。人人车公司如在被投诉前有“人人车”服务类别上注册相关商标,在被投诉时是可以基于自身商标权而免除被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当然基于自身经济实力,人人车可坚持到最后,然而有多少公司撑不过此四年时间。商标布局,应尽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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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
 

好车无忧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要从事计算机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于2014年5月在第9、35、4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人人车”商标。

 

人人车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2016年7月21日,人人车公司陆续在华为、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小米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等平台收到好车无忧公司投诉,要求相关平台下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人人车二手车”等APP。

 

2016年12月及2017年12月14日,好车无忧公司均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批准均撤诉成功,为使自身app处于稳定状态,人人车公司遂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最终判决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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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之“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一般诉讼中,多为权利人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其权利,而提起了相应诉讼,但确认不侵权之诉与此恰恰相反,是“侵权方”主动起诉权利人以确认其行为不侵犯相关权利,结束自身行为状态的不稳定性而设立的程序。

 

关于何谓之状态的不稳定性,需结合商业环境进行判断,《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