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改判,乔丹体育恐失“乔丹”商标

2021-04-13
admin
未知
2020年3月4日,最高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简称为“原告”)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历时八年的乔丹案件逐步拉下帷幕。


一、争议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撤销该商标,对此各级法院判决如下。
 

1.争议商标是否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或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一、二、再审法院均认为该案中原告一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针对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不应当适用上述法条内容为由驳回该主张。
 

2.是否损害在先的肖像权

原告代理律师曾比对经典照片中原告的人体形象与该商标图形部分的重合度,确定近似度较高,然而该图形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中的图形误认为原告本人。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中记载: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权益,肖像应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征,至少应清楚到社会大众能够普遍将该肖像识别为肖像权人,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该观点。高院补充说明: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相类似的动作,该动作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为原告,最终驳回该主张。
 

3.是否损害姓名权
一、二审法院均不认为“乔丹”二字与原告相关联,基于乔丹仅为美国人姓氏,且原告所处的篮球运动领域与服装等商品相差较多。然而再审法院最终认定“乔丹”二字已经与原告的关联性。在该判决书的证据和事实查明部分,对原告有利的部分如下:

①1984年6月26日至2010年5月22日期间,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上先后刊登了《乔丹迈入名人堂》等有关原告的文章282篇。大多数以“乔丹”指代。
 

②2015年10月,原告出席有关商业活动,腾讯网、中国新闻网、网易等网站多以乔丹指代。
 

③1984年至2011年境内发行的有关原告的26种书籍、专刊,有14种书名或者刊名以“乔丹”指代。
 

④原告提交的两份零点调查公司于2012年完成的《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品牌联想调查报告(全国、上海)》分别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常熟五个城市进行,调查过程均由公证处进行公证,调查的人群人口学分布特征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口学分布特征基本一致,访问方式采用拦截、读录式问卷进行防问,较高比例认定乔丹与原告之间存在联系。
 

⑤乔丹体育自身陈述如下:

a.“乔丹”与原告有联系,但并非唯一联系;

b.“乔丹”是由庭审双方使用并形成持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c. 乔丹体育是知晓原告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

d. 存在未购买乔丹体育产品的情况下联想到原告的可能性;

e. 乔丹体育在解释商标含义时曾有三种不同的解释。
 

⑥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中记载:“发行人(乔丹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⑦乔丹体育及其控股股东曾注册原告的关联人物商标,如其孩子的姓名“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拼音等。
 

最终,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已经与原告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及一、二审判决。

 

二、该案的影响

经查询乔丹体育公司曾注册了777个商标,其中大多数与“乔丹”有关,最高院的上述判决,无疑使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上述商标权利失去稳定性,品牌大厦摇摇欲坠,更进一步,原告可同时以不正当竞争之诉以及商标无效程序抹去乔丹体育与“乔丹”之间的商标、字号联系,形成自身的“乔丹”市场。


曾经从电视中知晓了“乔丹”二字,总以为街上的“乔丹”门店与电视中的人物有关,无意中才知晓乔丹诉了乔丹公司,两家并没有关系,这份判决一出,“乔丹”二字的归属将逐渐落下。然而,一个时代已经过去,洗牌结束后是否有人想知道才是真“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