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成功申请“一种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的发明案例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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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申请人于2015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名称为“一种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和2017年06月14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上述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专利保护范围最大化的目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中并未对专利申请文件做任何修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继续指出上述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经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后,审查员接受了答辩意见,发出了授权通知书,上述案件目前处于等年登印费状态。

 

 
答辩方案:

本申请的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包括两个技术方案,方案一如图1所示,方案二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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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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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对比文件1的名称为蚊虫诱捕器,申请号为201020144473.6,对比文件1的蚊虫诱捕器的剖视图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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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瓶的形状是锥形;(2)安装部套设在漏斗本体的斗颈外;(3)安装部的高度与锥形瓶瓶颈的高度比为3:4;(4)以及该装置用于收集茶树小型甲虫。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和(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1)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使用方法上区分开来,对比文件1是“诱捕”蚊虫,其暗含了被捕捉对象主动容器内部的过程,因此可得出对比文件1的蚊虫诱捕器是静置的,不需要用户手动操作的结论;而本申请的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是“收集”甲虫,需要用户手动操作的(手持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并置于茶树上小型甲虫的下方,然后手摇茶树,小型甲虫假死掉落进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2)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安装部的外径小于漏斗本体的大径”,明确本申请的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是具有腰部的,从而重新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方便用户使用的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3)将对比文件1的特征与现有技术及常规手段按照审查员的评述进行结合,将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如图4和图5所示)与本申请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锥形瓶的瓶颈与安装部是具有协同作用的,两者共同构建出了茶树小型甲虫收集装置的腰部。这是对比文件1的特征与现有技术及常规手段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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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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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最终,审查员接收了我们的答辩意见。

 

 
结果:

审查员于2017年09月29日发出了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建议:

对于机械领域的实质审查,当审查员以“容易想到”、“常规手段”的观点来驳专利的创造性时,不妨列举出按照审查员的评述在理论上可得到技术方案,然后将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进行比对从而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很多时候,一个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技术特征相互之间是存在协同效应的,审查员经常会以“容易想到”、“常规手段”等观点将该协同效应忽略掉,在答审时,我们可以选择用直观的附图来将该协同效应表现出来,从而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