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代所变造国知局公文骗取专利申请人相关费用被吊证

2022-01-12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维创品智专利代理事务所)


当事人:武汉维创品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代码:42239

负责人:余某某

合伙人:余某某、邓某某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1栋6层01室-02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变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发的《办理授权登记手续通知书》,擅自添加“登记费1000元”的内容;于2019年7月,变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发的《办理授权登记手续通知书》,擅自添加“登记费1200元”以及应当缴纳的年费和滞纳金相关内容,并以上述变造的文书,向申请人多收取相关费用。


2021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变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专利申请人相关费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和第(三)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武汉维创品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