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

2022-09-14

一、关于“完善科学规范的确权审查标准”


对于以公式参数及相关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其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应该包含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使其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存在不同,该专利申请才可能具备新颖性。我局严格依法审查公式参数类特征限定的专利申请,把好授权关口,发挥好高质量审查促进高质量创造的传导作用。同时,从申请事实认定、发明构思把握、法条适用等方面加大审查业务指导力度,通过调研走访、实践培训、举办技术更新讲座等多种方式,深化审查员与锂电池领域创新主体的沟通交流,多措并举促进提升技术理解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确保对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评价。


同时,持续加大专利申请行为规制力度。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21年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将“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列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并对杜撰编造专利申请行为开展专项排查处理。2021年,共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率超过九成,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明显提升。


二、关于“行政司法机关协同发力”


(一)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我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


(二)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审查标准统一。在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从甄别统筹、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建立了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协同推进机制,实现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两种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持续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制度,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对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局依据客观事实证据,从技术、法律等多角度对无效案件所涉及专利作出准确评价,促进行政确权决定结果与后续审判结果保持较高一致性。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专利审查理念更新、技术革新、工作创新,以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为导向,不断完善审查标准,创新审查模式,提升审查能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行政司法有效衔接,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