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法律法规推荐

2021-04-13
陈剑龙
博深知识产权

疫情期间法律法规推荐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了相应政策,为全国疫情防控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法律及政策保障。对此,博深知识产权机构属下博邦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福、厦、深三地与企业运营较为紧密的相关政策,以便各个企业家能更为准确了解贴近自身利益的政策内容。

 

一、关于复工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1、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2、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关于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补贴福建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三倍测算奖补标准(见闽人社文【2020】16号);广东可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见省人社厅:假期延长期间工作按工资200%支付,延迟复工期间按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复工时间的规定

福州发布《致在榕企业家的一封信》,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广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厦门发布《厦府办[2020]3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关于企业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不得提前复工。

如企业违反上述内容,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可能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视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刑期可为七年。

 

二、关于企业员工工资

 

1、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基于此,无论是肺炎患者、疑似病人还是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单位均应当支付工资。

 

2、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出勤发放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按照计时工资予以支付。

 

3、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疫情防范需要,各地分别进行暂停公交、大巴、封闭高速路口等措施,致使部分员工无法按时返岗,针对该部分员工,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家办公。

2、安排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调整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现阶段并未有权威部门认定,但可参考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基于此,各级人民法院都认定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以此确定相关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及责任承担问题。

实际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月2日上午,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如下

1、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4、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