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2021-04-13
admin
未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提升企业研发能级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给予5%的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火炬创新研究院”

 

支持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或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由前述两种主体合作,在高新区设立单一或多元主体建设的创新研究院。

 

对上述创新研究院,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B类)”称号。

 

对上一年度获评的A、B两类“火炬创新研究院”,给予以下扶持。

(1)研发投入补贴。按研究院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数额,给予40%(A类)、20%(B类)的补贴(含市、区两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逐年进行申报,年度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A类)、200万元(B类),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

 

(2)研发服务奖励。按高新区企业(与该研究院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上一年度向研究院(A类)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逐年进行申报,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补贴和奖励的累计额度最高1500万元。

 

(3)已获评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度直接认定为“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高新区按上述两项条款中可获得扶持金额的60%,给予研究院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逐年进行申报,年度补贴金额最高400万元,连续扶持期限最高三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00万元。

 

单家企业建设的相同或相似研发机构或平台,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支持企业设立“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支持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研发中心(中心须与高新区母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纽带关系,若为独立法人机构,高新区母公司对该中心实际控股须大于50%,且中心应当纳入高新区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对上述研发中心,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评定(评定的基本条件、方式及数量详见实施细则),通过评定的,授予“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称号。

 

对当年度获评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自认定当年起,给予其在高新区的(母)公司2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逐年进行申报,根据其年度运营情况,连续补贴两年。

第三章  促进企业创新成长

第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行政区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九条  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成长

对当年度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含复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行政区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获评“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方式详见实施细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对上一年度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第四章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

第十二条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