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通过

2021-04-13
admin
未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修改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业信息”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文体旅游”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三、将第六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修改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四、将第七条中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修改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并删除第二款中的“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第三款。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

“(三)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鉴定评估、存证固证、仲裁、公证、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和联动;

“(五)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