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1-04-13
admin
未知

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中心”)负责广东省域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广东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创新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广东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前置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签署《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创新主体;

(二)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者生物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创新主体;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广东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申请主体的主营业务相关产品以及研发实际投入属于第七条二款规定的产业领域以及具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

 

第九条 备案主体经广东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广东中心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广东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进行审核公布。

 

第四章  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广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缓服务及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

(四)备案主体委托未在广东中心注册通过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明材料且无合理理由;

(六)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或研发领域不符;

(七)原则上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一年内超过5件;

(八)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技术方案存在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提交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