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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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提供指引,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分析原则

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规制标准,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二)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

(三)不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根据个案情况考虑相关行为对效率和创新的积极影响。

 

第三条  分析思路

分析经营者是否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通常遵循以下思路:

 

(一)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可能是与行使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通常根据经营者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分析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

 

(二)界定相关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和一般方法,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三)分析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影响

分析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影响,通常需要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四)分析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经营者行为对创新和效率可能产生积极影响,包括促进技术的传播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等。分析上述积极影响,需考虑其是否满足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相关市场

知识产权既可以直接作为交易的标的,也可以被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通常情况下,需依据《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界定相关市场。如果仅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难以全面评估行为的竞争影响,可能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根据个案情况,还可以考虑行为对创新、研发等因素的影响。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技术所构成的市场。界定相关技术市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技术的属性、用途、许可费、兼容程度、所涉知识产权的期限、需求者转向其他具有替代关系技术的可能性及成本等。通常情况下,如果利用不同技术能够提供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这些技术可能具有替代关系。在考虑一项技术与知识产权所涉技术是否具有替代关系时,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目前的应用领域,还需考虑其潜在的应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