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指南——台湾专利的特点

2021-04-09
admin
未知—————————————
台湾专利的特点


1. 先申请原则:即不论发明先后,同一发明有二以上之专利申请案时,就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
2. 发明早期公开制:自2002年10月26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后(不含新型及新式样专利),若无应不予公开的情况,自申请次日起(或优先权日次日起)十八个月后,将该申请案公开; 
3. 发明申请审查制:自2002年10月26日起发明专利申请案须经申请实体审查,方进行技术审查,若无人提出申请即不对该案进行实体审查,任何人得于申请次日起三年内申请实体审查; 
4. 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以大幅缩短审查时程,提早期赋予专利权; 
5. 公众审查:审定公告后,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可提起举发。异议制度已废除,将提起异议与提起举发法定事由结合,使民众以单一举发制度,提出行政救济; 
6. 侵害专利权无刑事责任:使专利侵权完全回归民事机制; 
7. 标记专利号:专利权人或实施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包装附有专利标示及专利权号数,如因未附如标示,致他人不知为专利品而侵害其专利权时,不得请求损害赔赏。但未获专利权物品,不得任意标记专利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