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的特点

2021-09-13

 1、加速审查制度

     以下类别的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加速审查:
     (1) 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申请人发现本发明已经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
     (2) 专利申请已经被公布后,
          (ⅰ)和国防工业相关的产品及其制备过程,具体产品目录由国防工业的特定规定所定义;
          (ⅱ) 和防止环境污染相关的产品及其制备过程;
          (ⅲ) 直接和出口有关的;
          (ⅳ) 由中央政府,当地政府或由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资助的研究院的职工做出的发明。
希望加速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书面要求,详细说明其必要性,并提供所有支持该要求的证据。

2、实用新型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制度
   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实用新型采用了实质审查制度。初步形式审查要求合并入实质审查授权要求中。

3、新修韩国《专利法》
   1)宽限权利要求书提交日期。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日无需提交权利要求书,仅需提交一份发明的详细说明书,但必须在自递交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提交与说明书描述相一致的发明的详细权利要求书。
   2)放宽说明书的记载内容。申请人无需在说明书中对发明的目的、构成和效果进行分别描述。若某些发明在无需对上述款项逐一描述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加清晰简明的陈述,则无需采用规定表述方法。
   3)增强对权利要求审查的制度化。审查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个存在驳回理由的权利要求详细阐明依据条款,让申请人能够一目了然每项权利要求被驳回的理由。

4、韩国外观设计分为审查注册制和非审查注册制
     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请,之后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交纳登记费后,就授予专利权。
     无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交纳登记费后,就授予专利权;在授权公告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但现在非审查注册制外观设计只适用:B1(衣物),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 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 M1(纺织物等);从申请到授权约为四个月时间。2007年7月1日起对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增加了创造性的要求,以防止易于创造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修订后,KIPO对非实审制外观设计申请要进行“是否易于创造”的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外观设计缺乏创造性,该申请则不予以注册。但对创造性的审查将仅限于“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易用韩国常见的形状、颜色或色调以单独或结合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保证了非实审制对于外观设计给予较早保护的主旨没有改变。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饰(table luxuries)两种流行性和仿制性较强的外观设计申请将正式列入非实审制范围。

5、保密外观设计: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和首次交纳注册费之间的任何时间提提出,保密外观设计登记之后,在审查登记公告及无审查登记公告中不记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期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能超过3年,对保密期间的他人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无权追究,如向对方要求停止侵权的同时,应向对方公开其专利权。

6、复数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无审查申请中,对大分类相同的物品允许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即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7、类似外观设计制度:一件外观设计创作之后,可以就此外观设计为基础创作一系列相似的外观设计。

8、部分外观设计制度: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指对物品的的部分的形状、构造、色彩或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登记的制度;物品的名称只能是申请外观设计的整个物品名称,不能是部分外观设计物品本身的名称;- 附图的表示方法:想要得到保护的特定部位用实线表示,其它部位用虚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