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指南——欧洲专利制度历史

2021-09-13

欧洲地区实行《欧洲专利公约》即EPC体系,在EPC体系的国家包含欧盟体系的国家,也包含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1474年的威尼斯以及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成为最早的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是国际专利制度演进的先驱和缩影,并以建立全球“统一(单一)专利制度”为终极目标。EPC是于1973年10月5日在德国慕尼黑签订的,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并在1978年6月1日受理了第一件欧洲专利申请。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到目前的32个成员国,经历了大跨步的发展,还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的成员国,但是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权。EPC设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机构为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欧洲专利局执行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授权等业务;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局,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正式工作语言为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
EPC的成员国(截止至2007年8月23日):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1、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1、土耳其、、马耳他
延伸国2: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

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项单独指定;
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个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至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