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三)

2022-04-13

本所曾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进行阐述,本文拟对此法条第四款销售行为进行分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本条文中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指的是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而“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则指的是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数量以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


此条在实务中较少出现,因为行为人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多用于自己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然则此情况可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就“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惩罚,故仅从民事诉讼角度进行维权,其更为繁琐。


另在民事案件中,作为权利人多先行找到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并对其提起诉讼,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仅为侵权产品制造行为的准备行为或帮助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亦不会超出制造行为所需承担责任范畴,且举证较为困难,故在一般民事案件中,除能直接知道存在制造非法注册商标情形的行为,一般也不会深挖至此行为止。


当然,作为商标印制的承揽者,自身本应当对承揽印制的商标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此可参考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经营者应当核查检验以下事项:


(1)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制的还应核查验证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或者授权书;


(2)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3)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且其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


商标印制经营者承揽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时,应当核查验证以下事项:


(1)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所印制的商标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3)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本文拟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中所述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解释,当然此条款在实务中较少出现,相关案例亦较为少见,故本文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