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四)

2022-04-13

本所曾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四款进行阐述,本文拟对此法条第五款更换注册商标行为进行分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在过往案例中法院直接引用此条款的情形较少,理由如下。


1.直接委托

更换方可直接与商品的代加工工厂沟通委托事宜,其无需购买商标注册人商品后增加替换工序。


现今商品从制造到消费者手中,各个环节均进行分工已较为普遍,研发、制造、销售、售后等环节可能分散至不同的公司,如三只松鼠等多数商品均委托至第三方制造。故如更换方想要使用第三方制造的商品为自身商标的载体,其可直接与受托制造商沟通即可,无需替换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


2.替换行为成本较高

替换人替换商标注册人商品上的商标,本质是希望自身商标能承载商标注册人商品品质良好的商誉,但从商业角度看,替换人替换此商标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其替换完的商品需在销售价格高于被替换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形下才有盈利空间,然而有名的印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自身便附有品牌价值,故替换人需在商品自身价值+注册商标品牌价值的情形下建立自身的品牌价值,然此行为成本较高,与商业盈利的习性不符。


因此,如发生上述情形的,则多为受托方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关于独家受托制造商品约定而产生的违约之诉,较少出现直接替换注册商标的侵权之诉。


仅在特殊情形下产生替换商标侵权行为,例:

因商标注册人商品捆装销售,而销售商为促进销售行为,故将捆装商品拆分为单个销售,并粘贴自身信息标明拆分人身份。


此情形虽然更换了商品的包装,但仍需考虑是否切断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如单个商品上仍印有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则此情形并未切断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如单个商品上无商标,而原捆绑销售的商品上印有商标注册人商标的,则此替换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当然基于取证情形考虑,此种情形被诉的可能性亦较低。


本文拟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中所述的更换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解释,此条款在实务中较少出现,相关案例亦较为少见,故本文以假设情形为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