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分析(一)

2022-07-07

本所曾就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抗辩理由进行分析,本文将对存在侵权行为及无抗辩理由情形的侵权人所需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阐述。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条规定了如下四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1、实际损失;

2、侵权获利;

3、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法院酌情判定。


上述四种计算方式之间存在顺位关系,即当顺位在先的计算方式无法计算时,权利人可按后顺位依次进行计算,从判决上看顺位较前的计算方式所获得的赔偿亦比较后计算方式所获赔偿高,但在实务上法院更常采纳顺位后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此主要理由在于顺位越前举证的难度越高。


一、实际损失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如主张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其需说明如下两点内容:自身损失有哪些、哪部分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关系。但在市场中,有多种因素决定了一个产品盈利的好坏,成本、政策、需求、渠道、仿制品、竞争品甚至是物流、天气、疫情等诸多方面均能影响到产品的获利,故权利人无法将自身的损失均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挂钩在一起,在此情形下法院亦有较大可能性认定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侵权行为无关。


二、侵权人获利

此种方式相较于前者而言更具有实操性,权利人仅需初步证明侵权人获利即可,此证明内容可通过侵权人公开的财务信息、宣传所获得的利润、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侵权产品数量和单价、网络平台的实际销量、缴税记录等多种方式确定获利情况,当然上述方式均需较大的调查成本,或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与各地行政机关沟通,或需侵权人无意中泄露部分信息,故此类调查方式仅限于标的额较高的案件。


三、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此计算方式在法院判决中仅能作为参考,理由较为简单,许可合同及转账记录真实性存疑,且商标许可情形中的被许可人与案件中的侵权人在获利、区域、单价、成本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同,故在个案中无法直接将许可使用费照搬至本案案件中,法院亦仅参考许可使用费以判断具体的赔偿金额。


四、法院酌情判定

当在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将使用最后一种方式即“法院酌情判定”,此通常考虑原告的维权数量、被告的侵权情况、主观恶意、盈利多少等情况综合判断一个适宜数额


本文对侵犯商标权后的赔偿数额相关规定及顺位问题进行分析,本所将于近期对不同赔偿方式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阐述,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