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分析(六)

2022-09-14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条款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对主张《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程序、恶意、情节严重等内容均进行了解释,另对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进行了规定。


近些年来国家越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均进行了调整,然则此无法解决实务中举证难的缺点,侵权方可通过仿造、借靠知名度等方式谋取利益,当权利人进行维权时,所需支出的金钱、时间成本等往往较为沉重。且从举证责任角度上看,权利人亦无法对所有的侵权行为均进行举证,导致侵权方侵权获得的利润往往高于其诉讼所支出的赔偿,则在计算所得与所失后,如违法存在盈利的可能性,则守法将不再有价值。


过往的赔偿以填平原则为主,即权利人需对其损失加以取证,侵权方需就权利人的损失加以赔偿,但因举证责任较为困难等原因,权利人无法获得足额的保护。


故立法机关在近期修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此规定,如首次判决确定赔偿金额,侵权方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可以看出其在前案所获得的利润高于其所支出的赔偿,从而才有再次侵权的可能性,故为避免其三、四次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法院依法按照赔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违法成本大于违法受益的方式最终实现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本文对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方式中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进行分析,并对此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及实务效果加以解释,关于条款中的恶意、情节严重可直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