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一)

2022-10-19

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通常分为具体作品保护与游戏整体保护两种路径。本文将结合案例阐述将网络游戏拆分为具体作品保护的方式。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网络游戏可拆分为哪些具体作品

网络游戏内涵丰富,常见如:游戏内置剧情介绍、人物介绍、技能介绍等可构成文字作品;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场景地图、游戏标识、游戏字体等可构成美术作品;游戏中的背景音乐等属于音乐作品;游戏的源代码等则属于计算机软件。前述各类游戏元素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这些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并具备独创性。


二、游戏元素受保护案例

(一)构成文字作品受保护

通常来说,当游戏内置剧情介绍、人物介绍、技能介绍等内容具有一定篇幅且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时,法院一般会认为其属于构成文字作品受到保护。例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6)粤0106民初5333号《梦幻西游》诉《仙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认定:《梦幻西游》手游中对游戏技能、门派、阵法系统、角色等作出的文字描述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


反之,游戏中难以满足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的词组或短语,则不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我叫MT》诉《超级MT》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游戏名称及五个角色名称未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对于名称、标题等词组或短语而言,判断其是否有创作性,应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对于作者不具有选择与安排空间的词组或短语,因属于“思想与表达的混合”,故不被认定有创作性。普通的或者常用的词组或短语,亦不具有独创性。其二,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是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一个词组或短语如果不能给予读者一个确切的意思,不应认定其有创作性。


(二)构成美术作品受保护

对于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场景地图、游戏标识、游戏字体等元素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不同法院均持相同的态度,即:对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法律没有设定一个明确的高度,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均应视为满足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奇迹MU》诉《奇迹神话》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认为:原告游戏中的地图俯视图、场景图在素材选择、构图、布局、线条轮廓、颜色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角色技能图标、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的设计亦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亦具有独创性,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原告游戏中的“炉石标识”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原告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所请求保护的“炉石标识”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之作品。


(三)构成音乐作品受保护

目前,虽然未检索到游戏背景音乐、插曲、音效等构成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案例,但未经许可在游戏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例却不少见。


例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2016)京0107民初1812号《新西游记》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认定:因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新西游记》中使用了原告作曲的两首音乐作品《西游记序曲》与《猪八戒背媳妇》,且未在使用中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对于上述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我们认为运营方应当对网络游戏内置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保持高度注意,防止陷入侵权纠纷。


(四)构成计算机软件受保护

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无争议,但由于原告往往难以掌握被告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因而法院通常认为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需由被告提交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以证明其不构成侵权。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3民初931号侵害《元气骑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新云下载”网站上传了“元气骑士最新破解版”、“元气骑士内购破解版”,使网络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该软件,安装后即能运行《元气骑士》网络游戏,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元气骑士》网络游戏软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被告抗辩称两者源代码不同,但又不提交侵权游戏的源代码进行比对,被告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阐述了将网络游戏拆分为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具体作品保护的方式,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