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2023-01-18
Borsam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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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条于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便已存在,在此后的多次修改中均未对此进行修改,本文将对此条内容加以阐述。


一、本条的发明创造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中并未对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此条的发明创造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但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理由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仅为使人对产品的外观产生赏心悦目的视觉效果,其不涉及产品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与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关系不大,因此不需要保密。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0年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规定的发明创造仅限于发明专利,而在2010年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其原因在于多数能申请发明专利的产品发明创造也能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故有存在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绕过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故通过立法填补上此部分空白。


二、本条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专利不包含外国人在外国作出的发明创造

法律的效力受空间范围的限制,外国申请人在外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需要保密应当由完成地法律的约束,我国亦有此类规定如《专利法》第十九条。另,一般而言外国人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防或者军事方面的技术,通常在其所在国或其他国家已经申请专利,故在这些国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并公开的情形下,我国继续采取保密措施已无任何必要。


三、国家有关规定

所谓“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规定:第一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在申请专利前,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密级及相应的保密措施,主要的有关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部分的规定主要是保密专利的规定,主要的有关规定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是关于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复审、无效、实施、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要的有关规定为《国防专利条例》。


综上所述,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护的发明创造需通过必要的保密措施方可获得法律保护,实务中此类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多具有行政背景,故公开较少,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