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作品,一句“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就能解决了嘛?

2021-04-13
糯米
博深知识产权

还记得上周六小博发的一篇名叫《方太改了其他企业商标,却带出了一场1亿人的狂欢!》的原创文吗?然后第二天小博就像微信自媒体“IPRdaily”投稿,并获得了其编辑的认可,于4月5日本周三在“IPRdaily”的公众号上推出。

 

 

本来事情已经圆满结束,小博昨天正准备这一周的文章,不过冷不防的一个消息让小博一脸懵。

 

 

福州一位博深知识产权的同行在一个知识产权的分享群内发了一个链接,还附上他们自己机构的名称。“咦,这不是我们自己的原创文吗?可是对方没有来向我要求授权呀!”他们的链接下方的文章来源只有“IPRdaily”,并没有博深。小博也赶紧看了看IPRdaily.cn的官方网站,人家画面下方的画风端正是这样的:

 

“IPRdaily”的编辑大哥有放我们的来源啊,也放了转载需要经我们授权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啊,没毛病啊。那小博就想估计是这位同行漏标明出处了?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小博就立马做了一个声明如下:

然后,群内的画风是这样的……

没有响应,难道沉默是最长情的告白吗?然后今天再看这位同行的官网,对方发了一个《文章转载声明》:

 

 

这篇声明更是让小博一脸懵,这篇文章小博由始自终只授权给“IPRdaily”转载发表,绝无二家,但是“IPRdaily”无论是官网还是微信公众号,都有在文章末尾标明文章来源:博深知识产权。如果真像这位同行所说,尽可能标明作者及来源,那这位同行应该能够看到这篇文章的出处是博深知识产权啊。那为什么只在文章末尾标明来源“IPRdaily”而不是“博深知识产权”呢?而且为什么当博深在交流群内发布原创声明之后,群内没有任何一句回应呢?

 

而且小博不禁想问一句,加上“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这句话,所有的任意转载都可以免责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里面并没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这类语句可以免责的法律依据。

 

小博也在大神如云的《知乎》里搜索了一下相关内容,一位网名为“向往虔诚的人”说,删除停止侵害是必须的,但是接到通知之后才改,不代表加害人之前无过失。

 

 

还有一位知乎大神陈小隐是这么说的:

 

 

所以并不是加上“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就可以代表你转载有理了。

 

同时我们再来看看另一篇我们的原创文《顺丰凭什么稳坐国内快递龙头老大》,这篇文章我们也向“IPRdaily”投稿并获得发表,在其发表我们文章之后,也是我们的另外一位同行“华进知识产权”向我们后台请求授权,想要转载我们的文章。并在我们授权之后,转载了我们的文章,并标明了文章来源:

这才是转载他人原创文章的正确姿势啊。

 

最后,博深知识产权也想发表一个声明:我们欢迎大家转载,但是请树立现授权再使用,使用时必须署名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