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若出名是非多,好巧,商标也是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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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博想说的不是“傍名牌”,而是商标的通用化危害

 
谷歌保住商标名称,免于成为“搜索”通用词

 

5月16日,美国一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对“谷歌”(Google)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有时候与谷歌英文名称有关的动词“google”已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这起法律纠纷始于五年前,2012年,当时原告DavidElliott和ChrisGillespie获得了数百个带有“google”一词的域名。谷歌反对这些域名的注册,称其抢注域名,是对谷歌商标的侵犯。于是Elliott和Gillespie在亚利桑那州的一起联邦诉讼中联手,称“Google”已经广泛被认定为一个搜索名称,是通用词汇,请求法院撤销“谷歌”这个商标。虽然最终败诉,但是这足以令Google公司对其商标风险重新进行评估。

 

 
商标通用化被撤销,早有先例

 

在“Google”这个案件之前就有品牌因为其商标通用化而惨遭撤销的案例,比如“阿司匹林”(Aspirin)、“蹦床”(trampoline)、“热水瓶”(thermos)和“胸罩”(brassiere)都曾是品牌名称,但由于产品获得极大成功而成为通用名,最终失去了商标保护。这样的案例不只在国外,国内也有,在2010年4月,创业板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与华旗公司历时7年的商标“优盘”商标之争在被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为结果告一段落。

 

 

这些“血”的教训都反应出商标名称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更是面临品牌价值灰飞煙灭的危险。

 

谷歌这次幸免于商标被撤,保住了自己的品牌,其原因是“现提供的证据这并不足以表明人们通常使用动词“google”来指网络搜索。 ”所以很可能在未来,当“Google”已经通用到指网络搜索这个概念了,“Google”商标仍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祸端可能缘起“Google”被字典收录

 

“Google”这起案件的发生并不是没有征兆的,2005年出版的《澳大利亚麦考瑞词典》第4版就将“google”收录辞典,对它的释义既是及物动词,也是不及物动词,还是名词。作为不及物动词讲时的解释就是“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没有特指使用Google。2006年7月,《韦氏大学词典》将首字母小写的“google”定义成一个动词而收入该词典,解释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不过,Google公司并没有因此感到骄傲,实际上他们为此头疼不已,因为如果任由此类时间继续发展下去,“Google”很有可能成为通用名词,到时Google公司将很可能会失去这个词的商标保护,以至于其他人可以随便用这个词来命名他们的产品,挤压“Google”商标的空间。”长久以来Google建立起来的品牌价值就会被其他企业所分享,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

 

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原因多种多样,像google被作为单词收入字典,与其在互联网搜索领域长期的霸主地位有关,而有些商标通用化的含义与其产品的种类、质量、功能等特征相近有关,也可能源于其他厂商、字典或媒体的错误行为,也有权利人使用及管理不当的原因,更有可能是竞争对手等第三方恶意引导的作用

 

 
商标品牌运营值得每个企业深思

 

值得警惕的是,商标名称成为通用名词之后,就很可能被撤销商标。即使保住了商标,也会因对方主张合理使用,而在商标保护上受到极大地限制。

 

企业在想扩大自己的品牌影响力的同时,难免遭遇品牌被通用化的危险,如果想要避免,企业就要懂得如何运营自己的品牌,保护好商标,避免只在一个商品或者领域来推广自己的品牌与商标,不要让它形成一个商品或行业的代表名称。商标与品牌应该如何运营值得每一个企业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