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注明出处”,六个字的“合同”说了啥?

2021-04-13
朱坤
先风集团

“转载请注明出处”,这个句子对自媒体编辑而言很常见。一般都用在文章开头或末尾的著作权声明上,既然是对著作权的声明,那么这句话究竟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首先我们把字面意思补充完整——“(假如)您转载我的当前文章,请您注明我的名字和原始地址(来自博客、空间……)”

 

这句话有几个要点:标的是“文章”,方式是“转载”,要求是“注明”;句式是祈使句——请您……做……

 

——《合同法》第十四条

 

几个要点就是“内容具体确定”,祈使句式表达了“要求承诺”的意思,满足“要约”构成条件。

 

 

你不Agree,就只能Cancel……这就是合同。

 

 

为什么要先扯《合同法》呢?因为“著作权”分“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分为“发行”“表演”“出租”“改编”等多项;每一项又可以约定“许可使用”“转让”“禁止”等具体使用方式;每种使用方式又可以指定不同的渠道……这么复杂,不定合同怎么弄得清?

 

所以,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大于著作权普遍成立。所以,影视剧的1元版权费(改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点问题也没有。

 

 

既然要约合同成立,那就回到“转载”的正题上,这句话究竟关乎哪些著作权利?

 

转载:1. 报刊上刊登别的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 (来自汉语大辞典)

          2. 转载,指在非原作品发表网站,重新发表该作品,但前提是标明并非再次发表者原创。转载的定义一定是声明了非原创的,直接照搬内容不声明是非原创的是抄袭而非转载。 (来自有道词典)

 

“转载”这种行为涉及哪些权利呢?——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至少有这两种财产权利才能构成“转载”这种行为(第二释义,更接近网民对转载的惯常理解)。

 

Ctrl+C,Ctrl+V是“复制权”;用网络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这句话实际上是作者授权转载者对这两项权利进行“许可使用”——满足“注明出处”这一条件,那么作者就允许转载者行使这两项权利。

 

 

《著作权法》—— 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合同中没有约定啊,报酬怎么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参照第二款,“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

 

2014年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稿酬标准为80-300元/千字,网络使用也参照此标准。

 

因为仅从“转载请注明出处”这句话出发,对盈利性使用并未做约束,所以即使有盈利所得,也仅需要按稿酬标准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这篇文章进行出版,这种盈利方式是不能仅支付稿酬的,因为属“发行权”的范畴,而“转载注明出处”并未对发行权进行约束。
 

 

请对这句话多一层理解,虽然这句话很短,要求报酬也不高,但转载者如果“自作聪明”,则有可能面临大额赔偿。

 

众所周知,合同的履行是对合同约定条款的履行,法律只管就事论事,没约定的或存在歧义的,不考虑。所以,对这句话的理解需要加深一分,转载时“修改”或“改编”原文,是涉嫌侵犯“修改权”和“改编权”的,作者是可以索赔的。“一字不改”是对“转载注明出处”的尊重,也最安全。

 

所以,遇上这句声明(仅针文字作品),只要按照作者所说注明出处,而且不瞎改,也不进行出版,商业使用是没问题的,报酬最多300/千字。即使作者不乐意,法律只能这么讲道理。

 

同时给所有的原创者提个醒,使用“转载请注明出处”时,请补全限定条件,报酬标准、使用渠道、是否限制盈利性使用……作者不偷懒才是维权成功的基石,法律只解释它能解释的。不是法律无力,而是权利基础不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