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这三类错误,商标申请要多花上三年

2021-04-13
大YU
裕阳IP

商标注册过程中,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在核准注册之前,存在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到了这个阶段,好消息是,商标局对你的商标没什么意见了;坏消息是,可能要遭遇恐怖的商标异议了。

把注册到一半的商标进行公告,目的是为了告知大众,有这样一个商标正在进行注册,有意见的话赶紧提。毕竟商标局人员和精力有限,不可能把方方面面都调查到,为保证公平公正,就需要动用人民群众的力量了。

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对于这个商标提了意见,认为其不具合法性因此不能进行注册,就进入了商标异议环节。看一个不顺眼可以有很多种理由,看一个注册过程中的商标不顺眼也可以有很多种理由,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

 

错的不是商标,是申请人

简而言之,就是这个商标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任何人都可以对一个注册中的商标提出异议,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商标申请。《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此看来,这一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依法守法,独立自强”的个人和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商标可以根据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大类。对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而言,上述第四条规定就可以适用;对于集体商标而言,需要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提出申请;对于证明商标而言,需要由对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提出申请。

因此,错在申请人,很多时候是因为这个商标本身就比较特殊,对于申请人有一定的更具体的要求。因为商标局在审查的过程中,对于申请人的资质也会进行把关,这一类异议理由出现的频率并不是太高。

 

错的就是商标

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也是商标被异议的理由之一。禁用条款,概括来说,包括:与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如果一个商标存在以上问题,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商标局人员和精力有限,存在这种问题的商标,也是无法通过审查的。所以这一个异议理由,和第一个一样,被使用的概率并不大。

错在晚了一步

商标本身合乎要求,申请人也符合资质,但是因为已经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商标被异议的第三个理由。相同,是指构成商标的要素完全相同,商标在整体上不存在差别或者只存在细微差别;近似,是指两商标在音、形、意上有所相同或近似,或者其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相较于前两种理由,这一种情况下,因为人民群众人多力量大,掌握的商标信息反而更多更广,有的时候能弥补商标局审查不充分的漏洞,是出现最多的异议理由。

 

 

商标异议是出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的目的而存在的。虽然异议程序不是每一个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但是一旦发生异议,仅异议裁定都需要两年多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由此对于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谓是巨大。

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肯定是不希望有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异议。三个月的公告期是硬性规定,既然无法避免这一环节,申请人能做的就只有保证自己不出错、商标不出错了。为了做到这两点,商标申请之前的查询工作的重要性就不必赘述了。除此之外,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商标,都请“遵纪守法”,切记按规矩办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