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已经终止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犯外观设计图案的著作权?

2021-04-13
陈宗会
顶峰知识产权

双十一已经过去,相信已经有许多的朋友都剁手了,很多人心里默念”这次又败家,又给马云贡献了”。当然能够买到心仪的东西而且比平时又便宜,败家一回又如何呢?反正迟早都是要买。

 

当然天猫和京东为这个电商盛宴欢喜的时候,许多商家却在犯愁,主要是因为产品设计侵权而被下架。而其中产品侵权就涉及到很多的问题,比如产品的商标、产品外观专利、产品照片的著作权等,但今天小编要给各位大家普及的是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瓜葛。

 

前段时间,小编无意间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2001年9月12日,案外人谢瑞林将食品包装袋(老谢榨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006年2月1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同年8月30日,谢瑞林与谢新林所经营的某酱制品厂(个体经营户)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无偿转让给该厂。

2012年12月12日,谢新林向叶根木经营的临安某批发部购买到一箱标有“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认为该榨菜的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相似,且未经其许可,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谢新林作为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二被告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图案作品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15万元。

 

在此我相信各位就有点疑问啦,原告申请的是外观专利且获得的是该产品外观专利的权利,别人用的是产品的图片,这个怎么就侵犯权利呢?带着疑问我们再来看看被告的辩护。

被告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品依附于原先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已失效,进入公知领域,原告不应再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叶根木辩称,本案争议商品系从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故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于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图案作品,已在先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与其附着的产品紧密相连的,只局限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同时,在该保护范围以外,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受到保护,两者并不冲突,且正是由于其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同时存在。而本案专利已经失效,已失去了垄断性,即涉案图案在食品包装袋上的使用已进入了公共领域,在该外观设计并未仍然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包装袋使用了涉案图案,符合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的要件,并未落入该图案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各位峰蜜儿是不是看了法院的判决还是有点知乎半解呢?下面小编来重新给你们去梳理一下思路:

本案审理中,双方争议的问题集中在对于已经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其包含的设计图案是否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得到保护: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本身存在着权利的交叉和重叠: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要求申请人提交产品的附图,而图片或照片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便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客观上存在着权利保护范围的重叠。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著作权要求具有独创性;外观设计要求具有新颖性,具有一定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同时,著作权属自动取得,无需登记授权;外观设计则必须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授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其包含的设计图案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可存续:

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种客体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以上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精神。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设计图案满足独创性的条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的话,该设计图案同样可以依据著作权获得保护。当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同时存在于该设计图案上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维权。本案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虽然在保护范围上存在交叉重叠,但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互相依附,而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设计图案的著作权的消灭。

 

三、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图案在请求著作权保护时受到保护范围的限制:

本案中设计图案的是著作权,是基于先前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消灭后,著作权便产生了范围限制,即设计图案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对该图案的著作权时,应当容忍善意的社会公众对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原告作为受让了设计图案的著作财产权人,依法可以对侵害该设计图案著作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但惟独对于被告方的行为,即将该设计图案用于榨菜食品包装袋上的行为,不宜以侵害著作权为由主张权利,因为被告方的该行为恰恰就是符合了实施终止后的外观设计专利。

 

所以,涉及产品包装图案的外观设计,包含的图案同时也属于著作权的被保护范围。但该外观设计失效,对于实施外观设计的行为,不宜再以保护图案作品为由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在知产领域,某一个客体的保护上权利是可以重叠的,但是当一种权利失效之后,依附在该权利的另外的权力的保护范围是受到限制的。

那么小编哔哔解释了这么多,相信各位应该懂得了外观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了,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直接联系小编或者可以直接到我们公司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