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条大路通罗马——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一个“坏孩子”?

2021-04-13
朱雪敏
华进知识产权

从2017年第2期商评委《法务通讯》,可以看出原告(商标申请人)在以“误认”为争议焦点的案件中的胜诉率大幅提升,由2015年的2%提高到了2016年的4.2%。此数据说明了商评委与法院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理解与适用的分歧依然存在,短时间内还有加大的趋势。

 

究其原因,是因为商评委对“误认”的认定比较严格,而法院对其认定相对保守一些,如此则给商标的诉讼途径留下了争取空间。而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会对商评委的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也就是说商评委也会对法院的审理标准逐渐靠拢。如此说来,商标驳回复审的可争取空间也在加大。

 

看到如此利好消息,是不是特别激动捏?

 

 

 

 

回到“误认”的话题,吃瓜群众不禁要问,什么是“误认”,遇到“误认”又该怎么办。不急,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一、按捺住激动的心情,补充点小知识

 

 

 

1、什么是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并且容易使公众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形即为误认。

 

2、什么原因可能导致误认?

 

热身阶段,先来个思维导图,一睹为快!

 

 

 

 

唔,有点感觉了,小编可以继续……

 

 

二、擦亮眼睛识别“坑”

 

 

 

1、名义不一致是硬伤

 

诉争商标“ ”可以理解为“林肯汽车公司”,然而申请人为“福特汽车公司”,名义明显不一致,在商标评审阶段自然被否了。

 

2、不得不警惕的语言多义性

 

诉争商标“ ”可以理解为“长白山第一道”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药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商标评审阶段被否。好委屈…

 

3、当商标与商品功能直接挂钩

 

诉争商标“”是“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因商标申请人前期主打治疗口腔疾病的药品,以致“华素片”三字直接与治疗口腔疾病的功能相对应。而后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华素片”商标,则可能会发生功能误认问题。吃瓜群众就不理解了,怎么太出名也是错?

 

4、当商标也爱“国”

 

诉争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因含有“国”字,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在商标评审阶段被否。

 

5、不小心和专业术语撞车

 

诉争商标“”在商标评审阶段,商评委以含有“肽”字(某有机化合物名称),容易导致原料误认被驳回注册。吃瓜群众还是不理解,这么明显的“太帅”二字难道没被看到?

 

6、只想夸张地卖个萌

 

诉争商标“”在商标评审阶段,商评委以“ForeverClean”译为“永远干净”,容易导误认,在商标评审阶段被否。

 

7、商标本身没问题并非OK

 

诉争商标“”是“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方面申请人的“王老吉”商标极具知名度,同时“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是公众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也即商标本身是无可挑剔的。但是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类饮料”等不具有“降火、防上火”功能的商品上,容易导致误认,在商标评审阶段被否。

 

8、走出“误认”,掉进“缺显”

 

诉争商标“”,直接表示“防上火、去火”功能,其指定商品虽然含有此功能,不会导致误认,但是还得面对“缺显”的考验。啊,什么鬼?

……

 

“误认”坑多,你中招了几个?

 

 

三、有坑莫慌,法院在先判例在此

 

 

 

 

N多锦囊妙计等你来发现!

 

1、名义不一致,证据来补救

 

申请人与诉争商标所描述的主体名义不一致,但是彼此存在特定关系(如母子公司、股东关系、活动承办关系等),申请人可以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彼此存在特定关系,诉争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误认。如诉争商标“”是“奥氏资本管理有限合伙”申请注册的商标,因名义不一致,可能导致来源误认,申请人提供了其与诉争商标所描述主体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证据,从而解决了名义不一致问题,在诉讼阶段得到法院认可。

 

2、品质误认,理当先

 

(1)夸张性描述,有理也不怕

 

“夸张”并非“夸大”,虽然都有言过其实的意思,但是前者是为了增强表达的趣味而使用,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误认,后者指出于不良动机而故意言过其实,具有欺骗性。如诉争商标“”,其虽然含有“ForeverClean”英文,指定使用在“地毯”等商品上,消费者根据常识并不会认为地毯等商品会永远干净,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的功能误认,在诉讼阶段得到法院支持。

 

(2)含“国”字

 

诉争商标为“国+指定商品/服务”结构,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其指定商品是得到国家认可的品质高端、质量可靠的商品,从而导致品质误认。但是,如果诉争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商标的延伸,商标的信誉得以延续,则其虽然含“国”字,也不会导致品质误认。如诉争商标“”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国窖”的延伸注册,商标的信誉得以延续,不会导致品质误认,在诉讼阶段得到法院支持。

 

3、功能误认,合理避坑、小心陷阱

 

(1)范畴不同,没有误认可能性

 

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的功能与商标所描述的功能根本不存在任何交集,也即功能的范畴明显不同,消费者根据常识根本不会发生错误认识的,不能认定为误认。如“”是公众耳熟能详的治理常见口腔疾病药物的品牌名称,商标申请人申请在非口腔用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消费者根据常识并不会发生功能误认。

 

(2)指定商品确有商标所描述的功能,不会导致误认

 

如果诉争指定商品确实具有商标所描述的功能,则不会导致误认。如诉争商标“”,其构成文字可以理解为“妇女用品,洁净功能”,由于该商标指定商品确实为女性用品,且具有洁净功能,因此诉争商标在诉讼阶段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