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声音商标诉讼判决——QQ提示音“嘀嘀嘀“

2021-04-13
admin
京法网事/北京知识产权法

 

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为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导读

英特尔开机声音

——“噔-噔噔噔噔”

新QQ消息

——“嘀嘀嘀嘀嘀嘀”

 

 

 

那这些熟悉的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呢?

诉争商标小档案

1、商标号:第14502527号

2、商标声音:“嘀嘀嘀嘀嘀嘀”

3、指定服务项目: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信息传送;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电话会议服务。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观点

1、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并且诉争商标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

2、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QQ软件有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

 

所以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能注册为商标。

原告腾讯公司观点

1、诉争商标不简单,也不冗长,特点很突出。

2、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用户都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知名度高。

3、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都不长,多不到3秒,几乎全部都在6秒内。

 

所以,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注册。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

 

本案诉争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诉争商标的声音虽系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但该提示音系人为设定,亦非该软件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带来的结果,不属于功能性声音。

 

2、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QQ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