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国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才正式写入规定,可见,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发展和需要,作为一类新类型的诉讼而出现的。
所谓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要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恶意,就是要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在(2016)苏05民初46号案中,嘉明公司提起诉讼时仍为可追溯压合镜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依据自身合法专利权以及对侵权的初步判断提起诉讼并在提供担保后申请财产保全,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对涉嫌侵犯自身人身或财产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注意区分恶意诉讼和正当维权,防止对诉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