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驰名商标遏止“恶意抢注”,从“微信爷”商标初审公告说起

2021-04-13
赵文侠 陆穗峰
IPRdaily中文网

近日,一批“微信爷”商标初审公告了,其中包括腾讯多次申请却至今没有注册成功的35类别商标,这也引得大家的许多热议,大家都认为该申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驳回,但又难以找出驳回该类申请的理由。笔者认为:驰名商标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利器,在遏止“恶意抢注”时不能缺位。

 

自然人刘金冬从2017年7月开始到2018年末,一年半的时间里陆续提交几次申请;目前已经申请了30个类别的“微信爷”,而且大部分已经初审公告(参见《“微信爷”商标初审公告了,腾讯的“微信”却还没注册成功》(点击标题可直接查看原文))。一时舆论哗然:大家都认为该申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驳回,但又难以找出驳回该类申请的理由。

 

笔者认为:驰名商标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利器,在遏止“恶意抢注”时不能缺位。与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相关的是《商标法》第十三条、共分三款,以下逐款进行解读。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一)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因素,参见《商标法》第十四条,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由此可见,只有当事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能启动认定程序,认定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二)曾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与驰名商标相关的侵权案件审理结束,便会产生一条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下简称“记录”)。基于这一点,所有驰名商标在相关案件审结后都是等价的;商标可以注销、可以失效,但“记录”却可以长期存留;

 

驰名商标只对该案件有效、只能被动保护,“记录”则没有此类限制、在该案件之后继续有效;驰名商标需要依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记录”是客观事实、不再需要认定。

 

这些“记录”不应被束之高阁、应当在遏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认定驰名商标之后申请注册,核准后便与第十三条第三款一致,不再赘述。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方式有其不足之处:只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申请后才给予认定、保护;在我国企业商标意识普遍低下、商标监察多不到位的情况下,“被动保护”显然难以应对目前大量的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受到主动保护

 

“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包含两层意思:该商标在我国是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扩大;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指的是驰名商标的初次认定,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再次进行认定,不仅耗时费力、浪费资源,而且有违该条款的立法原意,因为该条款并无“重新认定”、“再次认定”之类的规定——商标局可直接使用此条款主动驳回相关申请。

 

如果等待驰名商标被侵权后、再由受害方提出才实施“被动保护”,便不能主动遏止“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