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图片”不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21-04-13
Hexly
IPRdaily中文网
导读

4月11日早上突然出现大量言论说黑洞照片被某公司购买,自媒体发布过这张照片的人都在怀疑此消息的真实性。当天下午3:51,视觉中国发布声明并未获得商业使用版权。笔者认为,黑洞图片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9年4月10日21:42:33,新华网发文《人类首次“看到”了黑洞》【1】,文中使用了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组供图,给中国人提供了一堵黑洞真面目的机会。据说黑洞图片很快就被图库公司收藏,并称版权所有。

 

笔者认为,黑洞图片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法律规范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都是摄影作品;另一种理解方式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同时还是艺术作品,才是摄影作品。关键在于,艺术作品在该法律规范中的地位。(2014)鲁民三终字第297号对应的一审案件中,一审法院就认为:

 

“摄影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地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等的选择上,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化学、光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的一种艺术作品,这种再现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包含有作者的创作,即作者根据其不同构思,摄取最能表现某一物品特点的合理布局,以突出表现作者的思想。仅仅对客观物体简单的复制,而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照片,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但二审法院没有认同这一观点,说理仅仅是一句:

 

“原审法院关于上述照片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不能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应当加以说理指正,而不单纯地着墨一个结论。仅仅抛出一个结论无益于阅读者根据既往案例总结法律规则。事实上,有些国家的版权法在宣布保护摄影作品时,加上了保护带有艺术性质或文献性质的限制【2】,一审法院对摄影作品的理解具有相当合理性。可惜的是,除了这一个判决的一审法院作出阐述外,笔者暂未查到直接对该规范中“艺术作品”含义作出评述的判决书。此为冗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158号一案中,对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出评述。认为:

 

“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对于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试图推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多样性与进步性的立法宗旨,反映在作品上,就产生了作品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例如在文字的组合、线条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动作的设计等方面,至少应与公有领域的相关作品存在些许程度的差异的要求。至于差异的程度,一般并无特定的要求,不同类型的作品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上是唯一的,那么其表现形式将无法呈现出相应的差异性,在理论上无法产生归结于作者的结果,在现实上也无法与已有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区分,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综上,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笔者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词可以看出,创造性体现作者方面的选择

 

因此,黑洞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黑洞照片是否体现了作者某种选择。这种选择就牵涉到黑洞照片的制作过程。

 

网易公开课两年前就收录了黑洞照片制作单位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组技术人员(笔者其实是想写漂亮的小姐姐,但想到编辑一定不允许,只好作罢)讲解黑洞照片制作过程的视频,命名为《怎样拍摄一张黑洞的图片》【3】视频中提及,科学家通过将世界范围内的望远镜连接起来,观察黑洞引力透镜,形成的明亮光环,来观察黑洞。这就是事件望远镜项目组。这些世界范围内的望远镜,同时观察并拍照。这些残缺的信息是不够的,但当地球自转时,这些望远镜就会跟黑洞之间形成一个新的角度,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科学家收集这些信息,通过一定的算法,生成一张看起来像宇宙本身存在的图像。最后生成的图像,就是新华社文章中引用的黑洞图。

 

 

从上述视频介绍可以看出,生成黑洞图的要素,包括了世界各地望远镜直接记录的信息,以及科学家所选择的算法。而科学家所选择的算法,目的都是为了如何准确、真实地得到一个可以反映黑洞的图片,而不是只能反映我们想看到的银河中心的大象。这恰恰与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目的背道而驰,文学、艺术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因此,银河中心的大象【4】,才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目的,至于黑洞图,永远无法体现出作者类似于“文字的组合、线条的安排、音符的排列、动作的设计等方面”的选择,制作者耗费数年时间,联系世界各地天文望远镜,目的正是不加修饰地还原一个黑洞及其周边环境。

 

上文提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上是唯一的,那么其表现形式将无法呈现出相应的差异性,在理论上无法产生归结于作者的结果,在现实上也无法与已有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区分,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科学家确保选择的算法正确,还进行了反向测试,使用并非黑洞的天体等等,看看运用算法,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结果,以保证不会从日常生活照片得到一个黑洞,合成图片可以呈现一个客观真实的黑洞。也就是说,这个智力成果的表现是唯一的,不可能呈现有任何相应的差异性。

 

至于图库公司在黑洞图的基础上,在图片右下角仅仅加注署名,或者通过插值计算获取像素更大的图片,笔者认为也难以构成线条、美感上的选择、安排,无法具备独创性,不能使图库公司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笔者盼通过此文,抛砖引玉,重新思考摄影作品的定义,以及主张著作权侵权时,权属方面的举证规则,或者试图甄别图库公司是否有简单添加署名,然后据为己有的行为。判决寥寥几千的赔偿,看上去小事一桩,但每一次的纵容都是对正义的伤害。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Hex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