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的推进,基于利益的驱使,部分商人以多种方式绕过商标权的建立,将商标申请行为当做牟利的途径之一,针对于此,本所将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及对应法条进行列明。
1.将他人在先权利抢注为商标
关于在先权利的内容,有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针对恶意抢注他人权利的行为,《商标法》在第十三条的抢注驰名商标、三十二条的注册行为损害在先权利等法条均是对在先的权利进行保护。将在先权利抢注为商标本身是借用该在先权利的知名度,从而促进商标的识别作用,当然,注册商标如使用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仍需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2.侵犯公共利益不予以保护
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保护范围应当受到部分限制,如保护范围过大则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对此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的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正如前段时间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名称,是我国疫情阶段的重要象征,其承载着我国医护人民战胜疫情的信念,本身应不应当被私权利所限制。对此行政机关已经针对此恶意抢注行为进行约谈、处罚,本身意在制止侵犯公共利益的抢注行为。
3.搭便车行为不应予以保护
商标基于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将其他商标与权利商标相靠近,可能使消费者混淆两商标从而因对权利商标的信任而去购买近似商标的产品,此行为可称之为搭便车行为,针对于此商标法在第十三条不予注册近似商标及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保护等条款内加以保护,权利人亦可通过注册保护性商标加以防御。
然恶意行为多种多样,虽然商标法在第四条的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行为;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可参照保护,但该保护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对抢注行为认定仍旧较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