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其已提出的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人(被许可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有以下五点情况之一的可视为“迫切需要取得商标权”:
1)(第三方已使用)第三方很明显未经申请人(被许可人)授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申请人(被许可人)已经申请的商标或同申请人(被许可人)已经申请的商标近似的商标。
2)(第三方发出警告)申请人收到第三方关于已申请商标的使用的警告。
3)(第三方要求获得许可)第三方请求获得相关的许可权利。
4)(国外申请)申请人已向日本知识产权局以外的知识产权局或政府机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5)(基础申请)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基本申请中所描述的商标。
2.指定的商品/服务是申请人(被许可人)已经在日本使用或者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准备使用的
若没有将所有的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投入使用,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加速审查之前/之时删除未使用项目。
3.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是标准项目
《近似商品及服务的审查指南》《商标法条例》《尼斯分类表》列出的项目是标准项目,若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不是标准项目,申请人需要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