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京腾百”欲借东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赞同

2021-04-13
admin
未知
2020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30850852、30846909、30841883、30860940、30860611、30846312号“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45件“阿京腾百”商标,全部裁定不予注册。
 

 

案件始末

2019年,网络爆出“阿京腾百”商标,并迅速引起热议,在一般人看来该商标平平无奇,仅带有点熟悉感,但经万能的网友进行比对,这商标直接以四家巨头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首字拼接而成。收到该信息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四巨头迅速行动,在初审公告期届满前就“阿京腾百”商标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20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该案暂时告一段落,至于结果是否变更,且看新都科技公司是否提起诉讼程序。

 

 

案件分析

本案较为经典的是,要说“阿京腾百”商标存在借靠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商标所形成的声誉、信誉嘛,那一般公众还是能区分出上述商标的差别。要没借靠呢,从网友的联想上,这商标未来将随着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商标的变化而起起伏伏,在黑四大巨头时还能拉出来作为例子说道说道,你看,四巨头都没搞定的企业,那它的东西,可以尝试尝试。

 

当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裁定,而不是以第三十条有关近似的规定不予注册,本身并不是认为“阿京腾百”商标与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商标近似而作出裁定。对此有学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该决定不符合最高院的观点,存在错误。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是以“阿京腾百”与他商标近似而作出决定,而是对注册商标存在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裁定不予注册。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阿京腾百”的代理公司负责人说明,该商标主要是想表达“啊,今天腾飞吧”这层含义,取该含义的谐音文字,但经查询,注册人将“阿京腾百”同时注册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且无任何的使用证据,在上诉四家企业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此注册行为不应认定为善意。

 

商标所承载的商标权需以权利人的使用为基础,《商标法》在十三、十五、三十条等多处就对注册时借用他人声誉以形成自己商标权的行为均加以制止,而针对不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的行为,如不加以制止将使更多人产生借用意图,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后果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理应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