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优先审查后案件进度究竟有多快

2021-04-13
admin
博深知识产权

 

 

2017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办法》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那么通过优先审查加速审查周期到底有多快呢,接下来让小编通过两个实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依据法条:《办法》中第三条第(五)项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一企业申请人在中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案件A(下称案件A)之后,又就相同的主题,以案件A作为优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申请。这种情况符合上述情形中的第(五)项,我所为申请人对案件A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由于案件A为发明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当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后才可提出。因此在收到实审通知书后,我所直接将请求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于案件A,从收到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到授权,前后一共经历不到4个月的时间,而从申请到授权也就经历了不到10个月的时间。与同期发明案件相比,真的是大大缩短了审查时间。



 

案例二

 

依据法条:《办法》中第三条第(四)项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一申请人提交新型专利申请案件B(下称案件B),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符合第(四)项情形。因此我所为申请人对案件B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由于案件B是新型,优先审查请求应当在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除了第(五)项情形外,其他情形都需交至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因此在缴纳申请费后,我所将请求交至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对于案件B,从收到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到授权,仅仅只经历了3天。从申请到授权也仅仅2个半月。与同期新型案件相比提前了将近4个月,大大缩短了审查时间。



小编总结:从上面2个例子可以看出,办理优先审查后,审查周期大幅度加快!

 

 

 
 

需要注意

优先审查只是缩短了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审查结果仍取决于案件自身的创造性与新颖性,与优先审查程序无关。优先审查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加快授权也可能加速驳回。所以对于优先审查的选择还应当慎重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