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豆腐皮的制作方法发明申请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2021-04-13
博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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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201210321853.6

专利名称:一种豆腐皮的制作方法

 

案情回顾

申请人于2012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号为“201210321853.6”、发明名称为“一种豆腐皮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先后收到了审查员于2013年4月2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3年9月4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2014年1月13日发出的驳回决定,审查员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申请。

 

申请人后于2014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第二通审查意见中的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原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继续审查,原审查部门没有再提出新的驳回理由,最终,上述发明被授权。

在本次复审请求的陈述中,并没有提出新的答辩理由,只是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基础上,缩小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坚持本发明方案具有创造性。最终,复审委认为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认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心得建议

如果申请人对觉得本发明方案较重要,并相信本发明不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可积极提出复审。因为在复审阶段如果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本发明审查会移交到复审委,复审委会对本发明再进行一次客观的审查,避免本发明因原审查部门的不当审查而驳回。